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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 建設局公告區劃清水澳口、北澳經國亭後方海域漁業權申請
作者: 網管 < > 發表時間: 2016-01-22
--2016-01-22 馬祖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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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105年度東引鄉區劃漁業權位置,公告區劃清水澳口、北澳經國亭後方海域。(圖:建設局提供)

  【記者吳嘉榮報導】縣府建設局為永續利用海洋生物資源,促進漁業健全發展以及公平、公正辦理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工作,依漁業法第17條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17、18條規定辦理,即日起至2月23日進行東引鄉清水澳口、北澳經國亭後方海域漁業權申請。

 105年度東引鄉區劃漁業權位置,公告區劃清水澳口、北澳經國亭後方海域,為避免資源獨占,此次申請漁業權通過,且領有核發漁業權執照之漁民,使用2年後,如產能良好,縣府如訂定相關收費規定,最多以一年不超過5萬為限,漁業權人須配合繳交,不得異議,如不繳交將撤銷其漁業權執照,收回漁業權,並由撤銷日起始算5年不得申請任何種類、形式之漁業權。

 申請經營漁業權應檢送漁業權執照申請書、切結書、事業計畫書、漁場圖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近3個月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各3份,原領區劃漁業權執照正本1份、影本2份,申請人為合夥組織者,檢附合夥契約書;為公司組織者,附登記證明文件、股東名冊暨代表人同意書各3份;為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,附會員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決議紀錄3份,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如有任何問題請洽各鄉公所、馬祖區漁會、建設局漁業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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