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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 東引90年4月12日前建物 可申請補發使用執照 | |
作者: 王禮民 < > | 發表時間: 2012-08-30 |
【馬祖日報2012/08/30記者邱竟瑋�南竿報導】違建問題困擾鄉親,縣府工務局提醒民眾,在各鄉都市計畫實施前已經存在的建築物,可依連江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章規定,申請補發使用執照。凡是在民國79年12月1日前已經存在的南北竿及東西莒建築物,以及90年4月12日前已經存在的東引建築物都一體適用。獲得使用執照有助於登記房屋所有權,也利於合法買賣、租賃或辦理營利事業登記,修繕上可以申請補助經費,或申請增建和修建。 福建省建築師公會表示,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,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,應實施建築管理;舊有房屋,指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,南北竿、莒光都市計畫於79年12月1日發布實施,東引都市計畫於90年4月12日發布實施,故在所屬各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存在的建築物,均為舊有房屋,可依連江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章規定,申請補發使用執照。 縣府工務局指出,舊有房屋申請使用執照的過程並不複雜,且除結構安全證明書需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外,免由建築師簽證及營造業簽章,程序簡化甚多,籲請鄉親循程序提出申請,保障自身權益。 有房屋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,應檢附下列文件,並免由建築師簽證及營造業簽章: 一、使用執照申請書。 二、土地權利證明文件: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地籍圖謄本、土地使用權同意書(土地自有者免附)。 三、房屋權利證明文件或稅籍證明文件。 四、鄉公所出具之舊有房屋證明。 五、基地位置圖、地盤圖、建築物之平面圖、立面圖。 六、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。 七、門牌證明。 八、其他有關文件。 前項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結構安全證明書,應由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出具。 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指出,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重點在於希望維護公共安全、交通、環境衛生等良好生活品質,落實地區的永續發展。只要建築物坐落於所有土地權利範圍內,申請補發使用執照除了可以登記房屋所有權狀,也能夠合法買賣、租賃或是辦理營利事業登記,在申請修繕上獲得補助經費,修建及增建等好處。若有疑問可親洽,福建省建築師公會駐派連江縣政府建管課人員游雅雯小姐,聯絡電話:0836-25331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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