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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 民進黨連江縣黨部:縣府應善盡主管機關之責 勿使漁民受害
作者: 小編 < > 發表時間: 2021-03-27
民進黨連江縣黨部今天在臉書貼文,針對馬祖漁民權益公開發表意見,全文如下:

縣政府應善盡主管機關之責 勿放任馬祖漁民權益受侵害

縣黨部近期收到漁民朋友陳請,表示部分漁民未先收到書面通知,即喪失漁會會員資格,不僅來不及提出申訴意見,更是擔心沒有漁保後,自身權益受損。

經請洪申翰立委辦公室於3月9日去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,並在3月15日收到回覆,就權責及程序進行釐清。(全文請參考文末附件)

我們認為,縣政府作為漁會業務主管機關,基於以下二點,有未盡責任之虞。

第一,會員會籍不僅影響到漁保、健保等重要權益,甚至是老年漁民的生計。然而,漁會開除會員的程序出現瑕疵,縣政府負督導之責,卻未提出異議,有怠忽職守之嫌。

第二,開除會籍為重大事務,漁會未依相同標準對所有會員資格通盤清查,致使發生針對性開除40餘人之情形。縣府作為主管機關,雖有派員參加漁會理事會,卻未對檢驗標準不一給予指正,恐未盡督導之責。

當漁民權益受到嚴重影響,且漁民一再反映問題,縣府應進行回應,更應善盡主管機關之責任,有所作為!

【附件】公文全文如下:
一、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10年3月9日洪國會字第202103090305號函。
二、【按漁會之主管機關,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】;又漁會會員區分為甲類會員、乙類會員及贊助會員,其中僅甲類會員得以漁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、健保,謹先予敘明。
三、甲類會員申請入會時,應提出每年實際從事漁業勞動達3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成為會員;會員經審定入會後,應維持其會員資格不中斷。
四、漁會每年應依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辦理會員清查,清查包括漁業勞動及戶籍異動,【倘若會員資格清查時發現資格變更,區漁會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】,自通知送達之日15日內當事人應提出書面意見,送請理事會審查,當事人屆期不提出者,由區漁會逕送理事會審查。【理事會審查時,主管機關應派員指導監督;倘若漁會理事會之決議,有違反法令、妨害公益並或逾越其宗指、任務時,主管機關得依漁會法規定予以警告、再予警告或撤銷其會議決議。】
五、漁會甲類會員經審查出會後,若以漁會為投保單位者,勞保、健保即中斷,倘若仍續從事漁業勞動,得重新申請入會,並提出漁業勞動明文件送理事會審議。

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:
https://tinyurl.com/5wby49sb

縣政府應善盡主管機關之責...

民主進步黨連江縣黨部(馬祖列島) 發佈於 2021年3月27日 星期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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