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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 律師獲准為馬祖故前縣長辯護創首例 法界譁然--聯合報 | |
作者: Vice admin < > | 發表時間: 2005-03-24 |
連江前縣長涉貪汙 審理期間死亡 律師要求為他洗刷清白 法院以「司法為民」為由同意 被指不當 記者蘇位榮、岳青峰/台北、馬祖報導 馬祖連江縣前縣長劉立群涉嫌貪汙被起訴,在法院審理時病故;律師黃虹霞要求繼續辯護以還劉清白,獲得審理本案的連江地方法院院長洪曉能同意,創下司法史上繼續審理死亡被告的首例。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,被告死亡,法院「應」諭知不受理判決。過去司法實務上,若是被告死亡,法院即作出不受理的判決,也不會在判決書裡對被告涉案的情節做實質上的認定。 劉立群被控在連江縣長任內涉嫌貪瀆案而遭起訴,去年四月六日連江地方法院審理期間,劉因肝癌病逝台大醫院。劉的辯護律師黃虹霞向受命法官要求繼續辯護,讓劉有洗刷冤屈的機會,但公訴檢察官認為被告死亡,律師的委任關係即終止,反對黃虹霞繼續辯護,受命法官遂駁回黃的請求。 由於本案為合議案件,黃虹霞再向擔任合議庭審判長的連江地院院長洪曉能提出。洪曉能從「司法為民」的角度認為,黃律師的請求有其道理,同意她繼續為已死亡的劉立群辯護;但為避免傳票上仍記載亡故者的名字而引發爭議,洪曉能即改以公函告知黃虹霞辯護。 黃虹霞說,被告死亡後須諭知不受理,但判決書內還是可以對被告是否犯罪以及證據的採認,做實質認定,而不是以被告死亡,放任清者自清、濁者自濁,略而不談。她相信劉立群是清白的,所以願意繼續替劉辯護。 對於連江地院採用這種方式讓律師替死亡的被告辯護,法界多有反對聲音;他們認為當事人之一的檢察官已表明反對之意,而且律師與被告的委任關係已因死亡而自動終止,律師沒有受委任,如何能執行辯護職務。 其次,反對者也認為,被告死亡後無法交互詰問,在真相釐清與證據採證上都有困難,判決書不可能再對死亡的被告做任何實質上的認定;且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,法院必須判決公訴不受理,判決的結果都已知道,繼續為死亡的被告開庭審理,沒有意義,創下此一案例後,倘若其他死亡的被告家屬都要求法院繼續開庭審理,法院將沒完沒了。 黃虹霞昨天在馬祖表示,如果已死的被告遭冤屈,現行制度沒有澄清的機會,甚至累及家屬須承受外界壓力,對死亡被告的人權來說相當不公平。 【2005-03-24/聯合報/A8版/社會】 福澳國內商港案,檢方起訴前縣長劉立群/馬祖通訊第97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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